明纪释法——第7期(总第62期)
来源:中共南平市纪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南平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
发布日期: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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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育系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湖北省麻城市教育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张云飞和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毛宜秀在迎检工作中弄虚作假问题。2018年9月17日,张云飞在向中央扫黑除恶第7督导组汇报工作时,称市教育局8月16日召开了全市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及秋季开学工作会,第7督导组随即要求其提供印证资料。毛宜秀在提供资料时发现8月15日的会议通知内容是“2018年秋季学期开学工作会”,与汇报材料内容不完全相符,于是询问张云飞是否加上“扫黑除恶”几个字,张云飞回答要求搞成和工作汇报内容一样。毛宜秀将会议记录本上原粘贴的“2018年秋季开学工作会”的便条换成“全市教育系统扫黑除恶工作推进及秋季开学工作会”的新便条,然后将会议记录本提供给督导组。上述弄虚作假问题被督导组发现并指出,造成不良影响。另外,张云飞还存在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决策部署不力问题。毛宜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张云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 (摘自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原教育局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问题。2018年10月,上级检查宜丰县第二中学时,发现沐鸣2食堂和食品超市疏于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且该校后续整改不到位,有关情况被媒体曝光。宜丰县第二中学原党总支书记、校长黄碧书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食堂工作的原副校长汪卫德、分管超市工作的原副校长伍景涛、原食管中心主任刘草原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9年4月,黄碧书、汪卫德、刘草原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伍景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宜丰县原教育局未压实宜丰县第二中学岗位安全责任制,对上级检查指出的问题,没有认真督促整改落实,造成整改流于形式。2019年1月,宜丰县原教育局党委被责令向宜丰县委作出书面检查;宜丰县原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邬君荣受到提醒谈话处理,分管沐鸣2安全的副局长李古生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摘自江西省纪委监委网站)
湖南省宁远县大阳洞完小原校长欧阳俊勇不正确履职问题。大阳洞完小教师王某甲、王某乙、陈某、郑某未履行请假手续,口头向欧阳俊勇请假,欧阳俊勇违规同意四人长期请假。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三人未上班违规领取工资补贴、郑某变相延长休产假时间,欧阳俊勇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下期至2018年上期,该校多名教师违规收取教辅材料回扣,2017年下期,该校教师伍某、周某违规有偿补课,对此欧阳俊勇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9年2月,欧阳俊勇被免去大阳洞完小校长职务,2019年4月,欧阳俊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摘自湖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教育局出纳郭超侵吞国家财政资金问题。2012年至2017年,郭超任玛沁县教育局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发放临聘人员工资过程中虚增临聘人员人数,侵吞国家财政资金606.56万元。2019年3月,郭超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郭超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万元。 (摘自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