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纪释法——第3期(总第58期)
来源:中共南平市纪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南平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
发布日期: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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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育系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浙江省德清县实验沐鸣2副校长沈友昌、总务处主任居乐业等人对沐鸣2收缴伙食费情况监管不力的问题。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沈友昌在分管沐鸣2财务、居乐业在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工作期间,对沐鸣2收缴伙食费的情况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学生伙食费异常情况,并造成严重后果。2018年8月,沈友昌和居乐业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摘自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洪湖乡中学副校长刘反修在贫困生资助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2015年至2017年,刘反修在贫困生资助工作中失职失责,致使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姜某某在2016年秋季和2017年春季未领到贫困寄宿生教育补助金。刘反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摘自江西省纪委监委网站)
黑龙江省大庆市特殊教育中心公车管理不到位问题。2018年7月至12月,该单位外聘工作人员闫子彦多次驾驶公务用车办理私事。2019年1月,闫子彦被辞退;因公务用车管理不力,总务部车辆管理员马成才受到警告处分,总务部主任白寅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建议免职。(摘自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四川省乡城县教育体育局职工李鑫贪污挪用贫困学生资金的问题。2014年至2018年,李鑫在负责受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还款工作中,以专用POS机损坏为由,采用现金和手机转账等方式收取61名贷款学生还款本金和利息共计93.26万元,挪用91.68万余元用于个人开支。2015年,李鑫利用发放2014年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贫困生资助金的工作便利,侵占89名贫困学生资助金共计13.3万元,用于个人开支。2018年10月,李鑫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涉案财物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摘自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